发布时间:2021-04-04 | 作者:管理员 | 来源: 水利部网站 | 点击数:1962 |
据水利部网站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改革,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组织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4月2日公布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3202571。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zl@mwr.gov.cn。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3.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据悉,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共五章26条和3个附件。本次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修改22条,增加4条,合并2条,并对附件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补充。修正后的《办法》共五章28条和3个附件。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精简资质等级。将监理单位资质简化为甲、乙两级以及不分级资质,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二是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原则上集中办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三是细化资质条件。明确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期限、监理业绩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说明。
四是完善资质延续、变更等要求。对监理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补充监理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监理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资质退出制度。建立资质注销机制,明确注销条件和申报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监理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提出要求。
七是强化违规行为惩处。针对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资质、未及时办理变更等违规行为,以及被撤销、吊销资质等情况,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的措施。
八是对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另外,水利部正在同步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拟于2021年内开展注册工作,并抓紧研究确定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多措并举充实和壮大水利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满足广大监理和检测单位发展的人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