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9 | 作者: | 来源: 四川省政府网 | 点击数:2357 |
据四川省政府网讯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12月30日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
《办法》对可以制定和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