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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发布时间:2024-07-25 作者: 来源: 四川省政府网 点击数:336

据省政府网讯 近日,省政府原则同意了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2024年7月20日以“川府函〔2024〕190号”予以批复。批复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四川省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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