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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作者: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点击数:201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于2024年7月3日以“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并要求涉及的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据悉,四川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35个,分别为:

(一)雅安市(1个):宝兴县;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13个):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三)甘孜藏族自治州(18个):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四)凉山彝族自治州(3个):盐源县、冕宁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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