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首页 / 行业资讯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文件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强化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2-04-16 作者: 来源: 水土保持司网站 点击数:955

为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土保持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水利部办公厅于近日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2〕9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水土保持规划、监管、治理、监测等方面就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要编制或修订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强化规划实施;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前应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审批后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建立实施部批水土保持方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国家级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以及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建议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等制度。

《通知》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印发检查意见,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对账销号,并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对严重问题,流域管理机构应实行挂牌督办并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通知》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应开展省级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统筹确定的分工,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一省一单”整改意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各流域管理机构按年度将监管履职监督检查开展及省级整改情况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通知》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应实施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各流域管理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参建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信用监管,对认定的信用监管名单及时函报部水土保持司,统一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通知》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流域监管与地方执法移送机制,督促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解决省际水土流失纠纷。组织开展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定期发布水土保持典型违法案例。

链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2〕91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德昆新天地二号楼13楼,邮编:611130,电话:028-82735622(带传真)

手机:陈总(138804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