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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1 作者: 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点击数:561

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为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23年3月17日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环委〔2023〕1号)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环委〔2023〕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推动《意见》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决扛起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绘就巴山绿、蜀水清、天府蓝的美丽画卷。
二、聚焦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认真梳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于2023年6月底前,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事项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委办)备案。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意见》要求,按照《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细化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并做好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应当参照省级要求执行。
  (二)主动担当作为。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检查,工作中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责任制落实,适时开展进度评估和跟踪督办,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环委办,同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市(州)、县(市、区)应当参照省级要求执行。
  (三)推动责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副厅级领导和一个牵头业务处室,对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跟踪推进,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重大情况、突出问题及时报告分管省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应当参照省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工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沟通联络、工作推动落实、问题排查整治、公众举报受理、闭环整改销号等机制;对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筹联动、协同研究。建立研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省环委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省级以下事项的,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市(州)党委、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督办考核问效
  (一)加强工作督办。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常态化研究部署,“四不两直”一线督导,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综合运用调度通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有效举措,推动工作落实。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工作履职缺位等导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约谈。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市(州)、县(市、区),按照《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组织实施约谈。
  (二)逗硬考核奖惩。要突出环保实绩的导向作用,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严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要坚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刚性底线要求,健全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倒逼责任落实。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容错纠错等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监督保障。要将各地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巡视、审计等重要内容,推动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要坚决纠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格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问责工作协作配合,对在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按程序及时移送。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依法追究生态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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